纪敏:科技金融投早投小的着力点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8-21 17:39:16

纪敏:科技金融投早投小的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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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敏「中国人民银行参事」

文章|《中国金融》2026年第12期

科技金融资源配置的均衡性有提升空间

科技金融是对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近年来,一系列政策措施密集推出。一方面,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动力显著增强,融资可得性持续提升,融资成本显著下降,风险管理持续改善;另一方面,科技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也逐步显现。从覆盖面看,成长期、成熟期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受到青睐,种子期、初创期以及一般科技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仍有待加强;从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看,信贷较强,保险、投资较弱;在风控方面,知识产权、科技人才等科技要素的应用仍在探索中,营收规模等财务绩效指标仍是重要考量;从投入期限看,信贷产品期限集中为1~3年,投资产品期限平均为3~4年,与初创期科技企业研发周期相比仍然较短;分领域看,科技金融高度集中在新能源、算力芯片、生物医药等新兴赛道,冶金、化工、设备、建筑等传统制造业创新投入相对不足。

当前,我国的科技进步路径已从传统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更多转向自主创新。一方面,研发投入快速增长,2025年我国研发投入占名义GDP的比重(研发强度)达2.7%,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2.4%的平均水平,绝对规模仅次于美国;另一方面,以全要素生产率等衡量的研发产出比增速则相对放缓。正如索洛悖论所指出的,“在计算机时代,技术进步投资随处可见,唯独在生产率统计中看不到显著提升”。技术路径的深刻改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研发产出比阶段性下降,决定了下一步科技金融的着力点,应是风险收益不对称挑战更大的初创型科技企业。

当前科技金融投早投小面临的挑战

容错机制与不良率考核平衡难。 投早投小需要更高的风险容忍度,相关部门已对此作出安排,提出“小微型科技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可较各项贷款不良率提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并制定了比较细致的尽职免责制度。但从调研情况看,实际执行中不良率仍是最重要的考核权重,且与薪酬、奖金直接挂钩。随着相关投早投小政策的逐步落实要求,科技金融面扩、量增、价降与不良率的平衡难度相应上升。

投贷联动项下认股权类信贷产品因属性尚未明晰,落地实操存在诸多堵点。 一是法规边界有待细化。现行法规未清晰划分认股权贷款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的界定标准、行权主体及法律效力。部分地区通过将具有潜在合规风险的认股权收益交换为存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合规收益,变通落地业务,是现阶段适配科创金融风险收益特征的务实探索。二是银行现有考核体系和投贷联动业务周期适配度不足。该类项目投资周期长、前期信贷成本难靠单笔收益覆盖,盈亏需依托项目组合统筹平衡,但银行常态化单笔考核、收益逐笔匹配的监管要求,叠加政策性增信成本偏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展业意愿。三是认股权市场化退出渠道尚不健全。受上市申报股权规则约束,银行认股权等或有股权要么行权要么转让,不能含权上市。如行权入股受资本占用限制,如上市前转让又无法分享股权增值;加之缺少标准化估值、产权流转配套市场,资产变现难度偏大,部分权利易到期作废。四是财税与会计配套细则仍不完善。银行及其附属投资子公司之间盈亏划转受关联交易、税费规则制约,认股权收益入账口径没有统一标准,若变通入账容易衍生合规隐患。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政策力度有待提升。 一是高资本占用削弱了AIC的股权投资能力。AIC对科技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债转股投资仅为250%),且商业银行并表子公司后风险权重高达1250%(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项目可降至250%,但覆盖范围有限),银行往往只能通过转让认股权获益,难以持续分享企业成长红利。二是出资比例受限制约了AIC投资的灵活性。AIC对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不超过该基金规模的30%,合作机构需通过市场化途径募集剩余70%的资金,募资压力较大。在投资标的选择上,AIC风险偏好较低且主要依赖地方国资配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投早投小功能的发挥。三是AIC募资与投资存在期限错配问题。目前AIC资金来源包括净资产(资本金+资本金盈利)、母行定向降准资金、金融债和同业融资。其中,金融债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与初创科技企业的耐心资本需求不尽匹配。

当前科技金融生态建设的部分配套环节仍有提升空间。 一是科创无形资产市场化配套机制尚在培育。知识产权、数据资产、科创人才价值的公允评估体系仍在探索完善中,技术要素交易市场发展尚不成熟,依托科创特质搭建差异化授信与风控评价体系仍存难点,在客观上加大了轻资产初创科技企业对接市场化融资的难度。二是政府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制度仍可优化。部分引导基金考核偏稳健化,本息优先兑付等约束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金投早投小、承接早期高风险项目的意愿,较难充分填补初创阶段资本缺口;叠加返投比例、退出时限等硬性约束,压缩了子基金市场化择项空间。受地方财力变化影响,部分基金投资容错空间与存续周期也面临调整压力。三是跨层级、跨部门协同联动体系仍需深化。政务数据互通、风险共担等方面常态化协同机制尚未完全落地,多方资源统筹联动效能有待释放,不利于科技金融服务提质扩面。

现阶段科技保险发展仍存在不少优化空间。 一是配套基础体系建设仍需提速。三类保险产品对中试平台、芯片流片等细分场景保障覆盖面仍有拓展空间;行业公共数据共建共享机制尚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公司精算定价效率。同时,专业第三方服务主体偏少、行业规范有待健全,风险管理与理赔落地配套支撑仍有待补强。二是政策扶持与监管细则仍可优化完善。与科创信贷配套的再贷款、财政贴息等多元扶持举措相比,科技保险对应的财税、风险补偿类激励政策相对偏少;部分投后风控相关监管要求和市场化运作惯例存在错位,不利于科创基金顺畅运营。三是风险分层分散体系尚不健全。再保险是缓释科创承保风险的关键抓手,目前科技再保险供给较为有限,险资可用风险对冲工具不足,导致科研小试、中试等高风险环节保险保障渗透率有待进一步提升。

相关建议

完善投贷联动的制度创新

明确认股权的性质。在法规层面对认股权性质及安排作出规定,明确认股权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银行资金参与企业股权投资”的界限,为商业银行认股权资产确权提供法律依据,打消银行的疑虑。在性质明确的前提下,认股权收益会计核算、税收规则也有据可循。一些地区通过交换收益实现认股权价值的做法,也不再是必要路径。

通过多种途径拓宽认股权退出路径。第一,推动认股权含权上市。从国际经验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认股权含权上市有明确安排,拟上市企业按照相关监管准则要求,对认股权数量、行权价格、到期时间、股权稀释效应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等进行详细披露,可附带尚未行权的认股权首发上市。借鉴相关经验,可考虑在充分信息披露前提下,允许试点认股权含权上市,提升认股权贷款的激励作用。第二,发展认股权二级市场。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探索认股权登记、确权和转让;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提高股权流动性,拓宽银行认股权变现渠道。第三,将认股权贷款转变为可转换债券。认股权和可转换债券均具或有股权特征,在性质上有相通之处。可转换债券有较为成熟、透明的监管规则,通过将认股权贷款转变为可转换债券,实现非标债权的标准化,能够增强银行认股权资产流动性。当然,对于这种方式,需进一步探讨企业债务负担变化以及可转换债券的发行难度。

降低AIC资本占用。可在明确投资科创项目标的前提下,对AIC投资的资本占用给予一定放宽,如比照债转股政策降至250%,对一定额度内(如资本净额的10%)的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可给予更优惠的风险权重。此外,可以考虑在AIC考核问责、风控模式等方面,制定有别于银行信贷的专门办法。

健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运用、考核评价机制

将专项债用作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与普通科技创新债券相比,政府专项债在信用、期限、融资成本等方面具有优势,与股权投资退出周期更加契合。可考虑与投资期限挂钩,将专项债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来源。目前这项政策已在部分地区试点,可适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

扩大政府引导基金的金融渠道运用。政府引导基金除投资外,可通过贴息、保费补偿、担保增信等多种手段,引导资金投早投小。例如,政府引导基金可为符合政策要求的创投基金发行长期债券提供担保等风险分担。为首台套设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提供保费补偿,促进国产替代。同时,还可以政府引导基金为平台,推动投资子基金和项目与各地政府采购对接,形成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政府采购拉动的创新政策合力。

研究科创债等科技金融产品的财税支持政策。对科创债发行人给予贴息补助或发行费用补贴;适时扩大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范围,探索在部分区域实行境内外趋同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投资亏损抵扣难问题,推动建立与创投基金持有被投资科创企业股权时长“反向挂钩”的税收优惠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用以前年度投资亏损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持有时间越长,实际税负越低。

健全国资考核评价机制。为鼓励投早投小,可对政府引导基金设置最短投资期、被投企业最大规模以及投资阶段限制等资金运用比例。如规定中央层面政府引导基金资金运用的70%~80%应投向初创期科技企业,最短投资期不小于5年,投资应在中试阶段前介入,且最晚在企业IPO前退出。其余20%~30%资金可自由支配以实现基金财务可持续。同时,进一步明确容错免责的具体情形、标准和要求,对国资创投基金等进行整体风险收益以及全投资周期考核,确保考核指标设置合理,考核结果运用得当,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加强科技金融生态建设

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及政策协同。支持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拓展与科技和产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加强跨部门协调。因地制宜落实地方政府引导基金、AIC、商业创投机构“领投—跟投”,银行、担保机构、园区“认股权+债权”等财政与商业、信贷资金配套支持科创企业的模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增强资本实力,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担保力度;鼓励引导科创资源聚集地设立科创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

加强科创企业标准、知识产权、人才价值评估实现机制等基础建设。知识产权和人才是科技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强化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分类评估指引和参数标准,构建科学、规范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对科技企业知识产权和人才价值的评估和应用,正是核心竞争力所在。通过建立科学量化体系,把创始人及核心团队的学术背景、行业深耕经验、专利技术贡献、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等“软信息”转化为可落地的信用指标,持续增强服务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能力。 

(责任编辑许小萍)

(来源:中国金融)免息股票配资